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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7-03
导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条款总数增加28条,条数增幅达70%之多。资深国有资产交易顾问李晓芳带你快速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最新核心规定。
作者简介:李晓芳,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人会员,中国人民大学EMBA,自2005年开始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咨询顾问服务,是资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顾问。
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这项经国务院同意公布施行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7条,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与2003年12月31日公布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共六章39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相比,条数增加了28条,条数增幅达70%之多,其中不少规定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监督管理及操作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势必将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的项目策划、方案建议、实施辅导和交易协助产生重大的影响。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晓芳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核心规定如下:
第一 明确将三类国有资产交易列入行为监管范畴
此前,《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已将中央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列为行为监管范畴。本次32号令正式将增资扩股行为纳入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行为范围,从而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和资产转让等三种基本行为统一到一个监管办法框架下,实现了集成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关于企业产权转让,32号令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称为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关于企业增资,32号令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增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称为企业资产转让。关于企业资产转让,32号令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 明确了将三类企业列入监管对象范畴
3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但在实务中,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政策规定模糊,容易造成监管盲区。
为此,32号令第四条明确指出了:“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