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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8-16
导语:2015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就是我们一般称为的22号文件下发以来,相关的配套文件也陆续出炉 。到现在,从政策上来说,构建了“1+N"的政策体系。国企改革大潮涌,试点探索开新路。为方便更好地了解政策,我们也将系列推出“1+N"的政策原文,以供学习交流。
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梳理及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解决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对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归纳,并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充分发挥好已有改革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深刻变化,为了更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大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财政税收方面
重点是减轻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为国有企业“补气血”。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二是对部分行业企业提出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设立财政专项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2、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資金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菅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可递延纳税。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題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问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等企业重组业务,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1)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三是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3)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低、其交易支付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4)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5)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受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可不缴纳所得税。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