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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4-01
(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3)根据《公司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均指持股比例占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上述,绝对控股(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毫无疑问是国有股东,但相对控股或间接控股如何认定,还要看国资部门及财政部门的各自理解了。
2、国务院国资委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
目前,国资部门主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来确定“国有股东”的范围,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3、财政部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
目前,财政部没有颁发单独的认定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实践中,财政部门批复的“国有股东”也多是参照国资委80号文确立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绝对控股”原则。
(三)特殊国有主体的认定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明确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由信贷资产转化的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在企业上市时不进行减持,同时相应核减这部分股权应缴纳的社保资金。相关案例有安利股份、杭氧股份。
2、境外国有成份
关于境外国有成份,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是看国有资产境外形成的权益是否登记为境外国有产权,二是看不同主管部门的认定,仍然是分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两种情况:
(1)被认定为外资股、无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案例有康得新: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通用技术集团香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康得新14.976%股份,其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该公司合计100%股权。2010年3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出具文件,确认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香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应为外资企业,不界定为国有股东,在其投资的企业首发上市时应不承担国有股转持义务。
(2)被认定为境外国有法人股、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案例有嘉寓股份、光大证券:
A.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嘉寓股份8.69%股份,其股东建银国际资产管理(开曼)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根据财政部批复,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境外(国有)法人股东,应根据《转持办法》规定向社保基金会划转股份。基于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新资产协商一致的结果,新新资产承诺自愿无偿承担该公司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股转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