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三大框架性指导意见即将发布
日期:2014-08-31/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在政策推动和经济大环境倒逼的双重作用下,国企改革已迫在眉睫,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渐成为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近日有消息称,国资委有望近期发布国有企业改革的三类框架性指导意见,即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组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指导意见、董事会三项职权改革指导意见。首批6家试点中央企业将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企业的改革落实方案。
“试点央企要等待国资委框架性的指导意见,企业自己的方案还需要由国资委批准。”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很多问题还不明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改革主要以增量改革为主、存量改革为辅,以总结经验为主、新的探索为辅。下一步关键是尽快推出核心指导文件和配套意见。
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央企层面发力的同时,地方版国企改革方案也相继推出。不久前,广东省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目前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甘肃等16个省份出台了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其中一半的省份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时间表和目标,吸引民资参与国企改革更是被反复提及。
在国有资本证券化率方面,超过一半的省份提出了数量目标:重庆计划用3年至5年时间推进20家重点国企整体上市,80%以上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对应的国有资本实现证券化;湖北提出到2020年力争将全省国有资本证券化率提高到50%;湖南提出到2020年竞争类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达到80%;广东则提出到2020年省属企业资产证券化率由现在的20%上升到60%。
“国企改革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国企经营方式的市场化及国企制度体制的市场化,前者经过多年的改革已经基本解决,而后者则对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改革刚刚开始。”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表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有优劣势,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推动两者优势互补以及两者劣势的对冲。而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国企和民企双方的问题,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恰当的信息公开渠道,此外在实现混合所有制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如何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对国企与民企的诉求进行平衡?资本市场可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优先股制度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捷径,能化解国有资产混合过程中的流失风险,保证国有股优先获得股息和国有股的优先权,还能提高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志平表示,推行优先股可以有三种合作形式,一是在民营企业中加入优先股,国资拥有优先权和有限处置资产的权利;二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股量化成优先股,剩下的再拿出来,和普通股合作;三是把整个公司作为国家优先股,交给领导层或者是交给管理层,整个团队来经营可以交给民营企业也可以交给国企自己的管理团队。
推进混合所有制应摒弃懒政思维
■言 志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已经有16个省份出台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发展混合所有制成为所有改革方案的“标配”。
在各大央企、各个地区的混合所有制方案纷至沓来之时,国资流失现象也频频见诸报端,如日前中信国安集团披露的改制方案,就被市场质疑为贱卖国有资产。对于混合所有制的质疑之声也逐渐增加: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否会出现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弄清楚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步入深水区、经济增速仍有下探趋势之际,混合所有制为盘活存量、激活国有资本、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经济结构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抓手,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利器”,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已经成为经济转型的“充要条件”;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又不能为了混合而混合,盲目地搞一刀切和“大干快上”,使得“好经被念歪”而备受诟病。
在笔者看来,为了混合而混合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一混就灵”的懒政思维,因为各个地方、各个领域的特点均不同,所以混合所有制绝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灵丹妙药,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从企业内部改革、完善监管体系的角度入手,设置适应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乃至健康的股权文化,从而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首先,对于混合所有制应当有一个梳理,厘清哪些能混、哪些不能混。有学者将国企分为公益型企业、中间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三类,并指出混合所有制应当按照以上的梯度进行混合比例的调整。这是对国有资本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但却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路:在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时,需要首先明确国有经济的功能及其分类,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民间资本准入的具体政策,从而最大限度地为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混合所有制是构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系统工程,关键是要根据行业企业的特性与需求,看能否产生放大效应。推进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在于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革,让国企和民企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共荣共进,国企参股民企,丰富了资本来源,吸收了市场的新鲜血液,对自身的创新和发展应起到倒逼作用;民企参股国企,对其风险承担能力应是有所增强。倘若是为了混合而混合,而不计混合之后的成本效益比较,那么就违背了混合所有制的初衷。
最后,要注意扭转国企惯有的行政管理思维,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论是国有控股还是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则要求企业必须按市场基本规律办事,顺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本作用。政府只需做好相应的服务,让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
因推进混合所有制而产生问题就浅尝辄止,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显然不可取,但是发展混合所有制,更不能为了混合而混合,盲目地进行一刀切,这是具体操作中应当慎之又慎的关键点。
民资“心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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