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挂牌规则第115问: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等转让事项的审批是如何进行的?
日期:2015-04-21/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报批手续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必须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转让方拟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评估结果和转让方案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将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竞价转让,特别事项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受让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
1.转让的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有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评估须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评估报告由政府土地矿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还需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4.国有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报批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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