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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09
日前,集团公司参加市国资委举办的全市产权管理业务培训会。会议后,部门重点学习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32号令”从主体、范围、流程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与原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相比,新颁布的“32号令”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而明确,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这里,我们对“32号令”中的重点内容做一简单梳理。
国有资产交易主体范围该如何把握?
根据“32号令”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该办法所规范的国有资产交易主体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中:
(1)“国有企业”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指(1)以上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国有控股企业”还包括(1)(2)条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在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中,该条款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给出了最为明确的界定,对于其他领域的国有资产监管实务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
此外,“32号令”还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产权交易除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及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考核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
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也明确进场交易啦!
“32号令”发布之前,企业产权转让进场有明确规定,企业增资、资产转让是否进场交易各方也存在不同看法和规定。根据“32号令”第三条规定, 该办法所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即“企业产权转让”);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即“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即“企业资产转让”)。在此前的“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采用的“产权”的表述,但国有企业转让“资产”实际也在按照该规定执行。
在“32号令”中对二者的交易程序进行了区别规定,同时,企业增资行为也首次被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范围。
企业产权转让如何批准?
32号令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对于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啥是产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根据“32号令”规定,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如果产权转让会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需预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设置受让条件不得任性,受让条件问题也有解决办法咯!
32号令试图改变产权交易中随意设定受让条件的乱象,要求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非公开协议增资、转让产权都是有规定滴!
32号令除对企业增资的批准、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投资方遴选、交易结果公示以及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等作出了与产权转让相同或类似规定外,对企业自行决策的非公开增资情形进行了限定,即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三种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产权转让以公开进行为原则,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32号令进一步明确限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企业资产转让仍得按章行事!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资产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确定,得注意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资产受让条件和价款支付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专业事要专业人办,法律意见书仍是必需滴!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时,再次要求提交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来源:鄂尔多斯国投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