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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25
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施行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并指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
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坚持统筹谋划。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部署和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
2.坚持分类处理。结合区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
3.坚持规范操作。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重组改制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关于教育机构深化改革。
1.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
面向企业内部、以职工继续教育培训为主的培训中心、党校等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多元主体办学。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教育集团,优质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探索多种方式,引入实力强、信誉高、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重组改制。
3.移交地方统筹管理。对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移交地方管理。经协商一致,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办职业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4.有序实现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拟关闭撤销的教育机构要继续完成好现有在校学生的教学任务,落实学籍档案接收单位,再办理注销手续。学前教育机构确需撤销的,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充分考虑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和入园需求,协调解决好原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问题。
(二)关于医疗机构深化改革。
1.鼓励移交地方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