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及流程规范梳理
日期:2017-01-10/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针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原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主体、审批要求及审批流程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总体并未突破原有规范。由于三部法规内容繁多,且对于不同审批事项的规定散见于不同条文甚至不同规定,故笔者尝试将新规与原有规范进行汇总、梳理和归纳,力求使得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脉络清晰明了,以供申报单位参考使用,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因错误或遗漏相关材料而产生的负累。
一、审批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批准制度按照企业层级不同,分为三级。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转让管理制度并确定审批管理权限。但文件同时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中,如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审批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如果属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以上内容,可简化如下:
二、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文件
申报单位在明确审批机构后,即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审批机构应当审查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有: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2.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即可行性研究;
2.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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