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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国有股转持两三事

日期:2017-02-16/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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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保基金不充实肿么办?祖国母亲想啊想啊,终于,想出了一个左手倒右手的好办法,拿国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划转到更需要的地方去。俗话说得好,国有资产一朵花,哪里需要哪里插!但如何划转,划转多少呢?且听小编我慢慢道来。

 

  转持义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首先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分析出具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确认公司的哪些股东属于国有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该类股东持有的部分股份将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

 

  豁免情形

 

  2015年8月1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据39号文,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且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据39号文,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投资运作符合其有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或者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投资运作符合其有关规定,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

 

  2、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

 

  3、本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

 

  转持程序

 

  据94号文规定,公司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履行的国有股转持程序如下:

 

  1、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该股东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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