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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6-06
导语:债权转股权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成为国有企业的止痛药。假如国有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立即实行债权转股权,那么,不仅会严重地破坏供给侧改革,掩盖国有企业亏损真相,使国有企业成为“扶不起来的阿斗”,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压缩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
上个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实行债权转股权,根本原因就在于,许多国有企业贷款设立、企业投产之时也就是亏损之日,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的问题,中央政府审时度势,决定实施债权转股权,将国有企业拖欠商业银行的大量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这样做可以大幅降低国有企业的财务费用,从而使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尽快实现良性循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债权之后,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也不向国有企业派驻董事或者独立董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依靠市场手段减少债权转股权的损失。
事实证明,这是特定历史时期采用的非常手段。假如国有企业周期性地进行债权转股权,或者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地增加债务负担,并且要求政府按照债权转股权的政策,帮助企业摆脱亏损,那么,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政府就会成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担保人。
笔者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面临亏损局面。我国钢铁、电信、邮政、铁路等领域企业亏损严重,一些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依靠自身能力根本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转股权可能被大举应用,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觑。
简单地说,债权转股权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成为国有企业的止痛药。假如国有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立即实行债权转股权,那么,不仅会严重地破坏供给侧改革,掩盖国有企业亏损真相,使国有企业成为“扶不起来的阿斗”,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压缩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在国有企业亏损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而民营企业亏损则只能坐以待毙。在债权转股权这个问题上,不仅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公平竞争秩序问题。民营企业在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面临一系列困难。说到底,民营企业不会得到政府的支持,民营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之后,非但无法找到投资者实现债权转股权,反而有可能会被商业银行落井下石,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所以,债权转股权作为政府扶持国有企业的措施不能经常性地使用,因为债权转股权有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不思进取,有可能会让民营企业步履维艰。
笔者的建议是,在实施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必须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操作:凡是利用银行贷款设立的国有企业,如果资不抵债,面临严重亏损,那么,政府应当承担起责任,尽快地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的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债权转股权,鼓励民营企业从战略角度考虑收购国有企业的债务,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这种做法类似于“借壳上市”,民营企业可以进行战略投资,通过购买国有企业商业银行的贷款并且转为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从而实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其次,对那些政府直接拨款设立的国有企业,如果经营不善,面临严重亏损,那么,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如属于市场产能过剩,那么,应当去产能;假如属于库存积压,那么,应当降价销售;如果属于市场萎缩,那么,应当关停并转;如果属于腐败问题,那么,应当追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千万不能债权转股权,由政府财政买单,因为那样做将会导致政府的包袱越来越重,公共财政资金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亏损问题。总而言之,在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千万不能东施效颦,不能让历史重演。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可以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使用,但是,如果成为解决国有企业亏损的法宝,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国有企业积重难返。
文章摘自2016年06月06日《上海证券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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