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产权转让项目的成交价格以披露的竞价方式,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后竞价确定,交易产权转让项目的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8、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9、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或者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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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李晓芳 国资交易顾问 企业国资交易监管办法 企业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