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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8-16
5、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十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字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时,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H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企业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关于主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该政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要求,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巧〕5号),即将印发。
8、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合并或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已交税资金、符合条件的应税合同和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秽书据免交印花税。依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5)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9、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金司合并、公司分立、整体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資产划转等行为时,对改制重组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征或免征契税。依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0)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枚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
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券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上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