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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8-16
4、国有企业改革时,依法保障企业的土地权益和保护土地的資产效益。依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1)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2)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菅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枚在使用年期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主地出让金。(3)为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4)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5)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7)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主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5、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依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产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主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主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规定,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6、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给予政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18号)规定,厂办大集体使用“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主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
(三)社会保障方面。
社会保障方面,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題提供政策依据,为广大国有企业职工送去“雨中伞”、“雪中炭”。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2、着力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依据《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0〕52号)规定,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间。
3、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資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1)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2)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