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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8-16
(五)创新投融资方式方法。
湖南等省(市)提出,支持省出资国有企业灵活运用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融资租赁、BT(建设一转让)、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EPC(投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招标)等多种方式,创新项目融资,争取间接融資,扩大直接融资,破解融资困局。
(六)盘活政府性资金。
湖北等省(市)提出,对投入省出资企业的国债资金、转贷资金、财政周转金、部门转借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全面进行清理,按照“新老划断、一企一策”的原则分类盘活。对作为资本金投入省出资企业的国债资金、开发银行转贷资转借资金,符合规定的转增省出资企业的资本金。
(七)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支持
辽宁等省(市)在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的同时,深入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分类解决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壳企业职工安置、厂办大集体、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以及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的统一政策措施和方案。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公共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共担改革成本的机制,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探索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基金,解决历吏遗留问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八)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上海、江苏等省(市)提出,在具备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可采取股权和现金、当期和任期相结合的分配形式,逐步建立针对企业核心骨干的长效激励机制和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对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式。允许国有创投企业建立项目团队跟投机制。广东省提出,“企业现任高级经理人员可自主选择按职业经理人制度模式管理",“探索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量部分作为企业负责人激励来源的激励机制,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和股权激励计划试点,支持二级及以下竞争性企业尤其是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探索增量奖股、期股期权、虚拟股权、岗位分红权等多种激励途径”等。
此外,上海、山东、黑龙江等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是,现阶段我国存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等六类评估资质,分属多个部委管理,国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由于缺少评估立法及有效监管,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刻意迎合客户的不合理需求,恶意串通,出具虚假、违规评估报告等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都将制定资产评估法列入立法规划,国务院也将其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且国资委正在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将对国有资产评估作出相应规定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财政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国有资产评估体系、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建设。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范围、方法、程序、定价依据、评估机构管理等从法律层面加以约束,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建设和科学评估的引导,加强社会和市场对资产评估过程及结果的监督。
(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产生的税费及瑕疵资产问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部分要缴纳一定的税费,且部分应纳入改制范围的房屋、土地等资产由于年代久远导致权属不清、手续不完整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为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得税统一处理政策。建议财政部等部门加快出台有关政策,且由国资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资产权属证明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给予简化程序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