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亦理国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后,才能将其取得的划拨土地转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依法进行转让、出租等处置。由于国有企业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地方府与中央政府对企业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不同的有偿处置方式,将对改制企业成本产生较大影响。在上世纪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经过试点探索,中央提出了对国务院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上地资产处置政策,然后扩大至面临同样问题省级政府所属企业。但因授权经营土地权利设置、作价出资(入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正面临着是否保留这项政策的问題。一旦取消这项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将需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规定的,以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从而产生改革成本过高的问題。
因此,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主资源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土地瓷产处置法制建设,修订《主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中增加授权经营,并明确国有土地国有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的权利、适用范围和处置权限等事项。
(四)国有企业之间境外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报批程序问题。
由于在某些英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不承认“无偿划转”的概念,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必须有对赌,往往采取诸如1美元的名义对价来变通落实无偿划转。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受让方仍需要履行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登记等手续,有时程序繁琐,耗时较长,不利于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重组整合,也影响到未来国有资本投资运營公司功能的发挥。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程序已大为简化。建议下一步国资委和商务部加快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继续完善简化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报批程序。
除了上述问题和建议外,面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其他体制瓶颈问题,我们认为,下一步应结合国资监管方式、国有资本分类管理模式,提出适应当前国企改革新形势的具体措施,包括对现有的支持政策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修订、废止一批交叉重叠、已经到期、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和市场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财政资金、税收优惠、人员安置等政策措施。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新增一批支持国企改革的专项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文章摘自《政府网》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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