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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1970-01-01
第一,关于重组的目的问题。企业资产重组不是为重组而重组,也不应当是为了某项优惠政策而重组,更不是为逃避债务而重组,而是一种经济行为,目的是为最大限度地利用资产价值,不管是存量资产还是增量资产,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
第二,关于重组对象选择的问题。我认为企业资产重组并非是简单地将某几个企业拼凑在一起,而是要认真考虑对方企业在资源、市场等方面与本企业有较强的关联性或互补性,或者是在进入某一极富吸引力的新市场时,对方企业的重组能给本企业进入这一新市场提供一条捷径。同时,选择重组对象企业时,还必须对其历史和现状以及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做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以避免或减少因盲目重组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把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技术创新和改善管理结合起来。上面说过,企业资产重组不是为重组而重组,而是为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知道,造成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①企业制度和经济机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②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压力不大,能力较弱,速度缓慢;③企业的经济管理手段和方法落后,水平很低。如果上述这几个方面没有大的改善,单纯性的企业资产重组不可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根本改善。因此,必须把企业资产重组与企业制度创新,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才行。
第四,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或剥离问题。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有些人认为,将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交给国家。因为国有企业中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是过去那种“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的体制下形成的;现在既然要将企业推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将它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交给国家。然而,问题不是那么容易。如果众多的企业在资产重组时都是这样将“矛盾”上交,那么企业中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将是十分庞大的,目前政府既无财力也无人力管理这部分资产,这样做势必会大大增加资产重组成本。怎么办?有一种观点认为并非如此。他们认为,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来说,企业兴建的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职工宿舍等,都有其特定的作用,企业需要它们的服务。如果企业把它们剥离出去后,再在需要的时候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所花费的成本要比自己兴办花费的成本还高,这样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剥离出去。以职工单身宿舍为例,如果企业住单身宿舍的职工相当多,那么兴建一幢单身宿舍楼一般要比企业给单身职工租房子合算,这时就没有必要把单身宿舍也给剥离出去;而企业只有极少数职工住单身宿舍,那么再搞专门的单身宿舍楼显然就没有必要了。幼儿园、食堂等所谓的非经营性资产也都有类似的情况。因此,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前,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到底哪些是非经营性资产,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他们认为对于确实需要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针对不同的资产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
对于上述观点,先不要说妥当与否,就其中所陈述的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因为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包袱,一直困扰着和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继续保留包袱,显然不行;要想一下子甩掉,谈何容易。怎么办?恐怕这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弄不好不仅经济上出问题,而且还会引发出政治问题,影响安定团结。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我不想作过多的争论和探讨,只是在此罗列出来,供社会各界去冷静地思考。
第五,防止资产重组中的跑、冒、滴、漏和贪污侵蚀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在企业资产重组中,要防止一些企业领导人借重组之机侵吞国有资产。这就要求我们重组的几方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审计、监察机关进行监视;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总之,社会各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重组的过程及结果。
(文章摘自2015年11月10日《正保法律教育网》)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