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所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三)操作案例
1、在通知颁发前已转持的,申请国有股回拨的案例主要有:
和而泰、北陆药业、鼎龙股份、莱美药业、丰东股份等。
2、在通知生效后的,直接申请豁免的案例主要有:
奥拓电子:根据《财政部关于豁免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财企[2011]85号),国成科技在奥拓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履行的国有股转持义务已获豁免。
总之,国有股权转持对于充实社保基金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严格执行。但是,国有股转持涉及面广、主体复杂,法律难题较多,IPO前规避国有股转持的做法也不少,仅根据《转持办法》及豁免通知无法穷尽现实中所有问题,需要有权机关进一步予以明确并加以规范。
(文章来源:孙立)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股转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