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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7-03
2017年4月14日央视网消息:针对“僵尸企业”的问题,沈莹表示,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大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力度,采取兼并重组改造一批、加强管理提升一批、清理淘汰退出一批的方式加大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今年将完成300户“僵尸企业”的处置任务。“僵尸企业”的清理通常有取兼并重组、关闭清算等,而将国有企业的股权惊醒转让从而引入民营资本盘活国有资产是最常见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大多数人都知道职工安置是重点、难点。今天,我就简单介绍一下我整理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职工安置的一些要点,希望能对同仁及客户有所帮助。
一、职工安置的政策依据
0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第十九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0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03、《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0号令)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转让方案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但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由上述条款不难看出并不是所有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都一定要职工安置方案,只有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须按照进行职工安置。如果只有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国有股不丧失控股地位的,无论股权怎样变更,都可以不安排职工安置。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质上股权转让仅仅是投资人变化。
二、职工安置的准备工作(摸底)
在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前,一定要认证仔细的做好摸底工作,道理很简单你可能倒掉职工的饭碗,职工自然会穷尽一切提出要求,因此摸底一定要全面,以下是我搜集整理并结合自身经验总结的部分要点:
01、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目标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工资等基本情况。
这些是具体实施时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础信息,特别是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考核不能忽略,在国有企业中组织调动是非常常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国有企业职工安置中必须考虑“连续工龄”的问题。
02、不在岗职工的基本情况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