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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7-10
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报批、评估与进场交易?有关新三板公司的各种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国资管理部门只对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对于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各项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产权转让必须进各省市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于2007年联合颁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审批与定价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一、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三、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根据国务院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但尚未见到下放审批权的国资委的具体配套文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五、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规范建议
新三板作为初步发展阶段的交易场所,由于投资者的高门槛限制,其每日交易量、流动性远远不及沪深交易所,甚至很多挂牌企业连续数月没有成交量,新三板的价格发现机制还没有充分、完全地建立。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既不能照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也不能照搬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但若没有一定的规制,必定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那么,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报批,是否需要评估、是否需要最低价限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笔者认为: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