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于是否需要报批,既然新三板挂牌企业扩展到全国范围之前,上市公司、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转让都需要一定的审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也应经过一定的审批,其法理基础是一致的。
二、至于是否需要评估和最低价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财务报表虽然都是公开披露的,年报也是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但现阶段新三板的日成交量少、换手率低,价格发现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若不评估就按市场价随便转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现阶段仍有必要将评估作为新三板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前提条件。随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推进,做市商机构类型的扩大,投资者门槛的下调,分层管理制度的推出甚至集合竞价交易规则的使用,新三板的交易量、换手率必将大幅提高,新三板的价格发现功能会得到充分发挥,届时可以取消评估这一前置条件。
三、至于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笔者认为,从资本市场层次上说,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应该属于四板,低于新三板,基本上属于资本市场的野孩子。新三板作为辐射全国的股权交易场所,其交易所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价格发现功能、监管层次要远高于各省市的产权交易场所,企业股份上新三板挂牌交易是更高层次的“进场交易”,若要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需要到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则无疑否定了新三板的功能,无疑否定了新三板的市场层次高于各地产权交易场所的事实。
笔者建议国资管理部门尽快出台一个有关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规范,以指导市场行为,该规范可以规定有效期限暂定两年。根据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评估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有效程度,及时调整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权规范的具体内容,比如取消评估要求。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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