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参考国有资产监管基本法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并吸收《公司法》及当前经济实践有关协议控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32号令细化后的国有企业(广义)定义更为详实、严密。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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