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我国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结合,是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的民主管理,是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结合。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国有小企业改造的一种形式。其中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是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方法。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公司法》生效前即已产生的一种既已存在的企业形态,法律与政策制定者受到“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一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而未坚持投资者才是企业终极的、真正的所有者这一理念,是对传统企业形态的一种妥协,其结果是致使其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督,且导致经营者理念的模糊与混乱。因此,股份合作制只应是企业改制中所产生的一种过渡形式。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并非是一种最优选择。
·国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公司或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将其一部分资产或营业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具有法人资格新公司的,原公司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行为。解散分立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依法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企业注销的行为。
·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两种形式。改制企业与企业外部债权人协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债务重整或债转股。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经国家批准可以实行债权转为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经与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将其债权转为股权;改制企业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可以回购或豁免企业债务,回购的债务按照原账面数与支付的回购款的差额转作资本公积,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按照豁免额转作资本公积。
·国有企业出售
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
·国有企业兼并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包括: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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