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审批程序和交易规则。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为例,《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产权主体,但对于国有股权的转让而言,与非国有股权的转让
相比又有特殊要求,两者主要区别表现如下:
(1)转让国有股权必须经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所出资企业;而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只需股权持有人决定。
(2)转让国有股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等,而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
(3)在转让国有股权后,如果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涉及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而转让非国有股权不存在此问题。
(4)在一般情况下,转让国有股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而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由转让人决定。
(5)转让国有股权价款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而转让非国有股权支付方法和期限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
(6)关于管理层收购问题,国家规定禁止大中型国有企业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同时对转让程序、受让人的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完全由股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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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企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