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从收支范围、编报内容与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
根据《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此次发布的《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含投资运营公司),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
《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在收入方面,《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在支出方面,《办法》要求,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支出。同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文章摘自2017
年10月26月《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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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