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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资讯
2021-05-21
混改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实现形式,目前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核心内容,正在加速推进、提质升级。在实际的混改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想参与本企业的混改所有制改革,管理层收购就成为经常考虑的方法。那管理层收购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能操作吗?
管理层收购,英文为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指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本公司的股权,实现从管理者向股东转变,并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一种方式。所以,本质上来说,管理层收购是一种产权改革的重要形式,最终也实现了所有制的混合。所以,管理层收购是混合所有制改革。
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形式之一,管理层收购曾经非常热闹。早在1999年,四通集团就率先探索管理层收购,然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开始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管理层收购,包括美的、深方大、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都采取了管理层收购的方式。但在国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管理层收购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定价偏低、暗箱操作、杠杆收购等,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反对声音。这在当年也产生了著名的“郎顾之争”。2004年8月9日,时任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的郎咸平在上海复旦大学发表题为《在“国进民退”的盛宴中狂欢的格林柯尔》的演讲,直指顾雏军以“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借鸡生蛋”7种手法卷走了国家的财富,接着媒体纷纷跟进,顾雏军强硬反击。但很快顾雏军出事了,2005年顾雏军被正式拘留,2008年法院一审判决顾雏军有期徒刑12年,随着顾雏军的入狱,郎顾之争落幕。郎顾之争对管理层收购影响深远。2005年4月11日,国资委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标志着管理层收购一个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从2005年一直到现在,管理层收购极为谨慎,案例是越来越少。
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想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获得国有企业的股权甚至是控股权。这种产权改革的形式跟员工持股有本质的不同。目前来说管理层收购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所以依法合规的进行管理层收购是可行的。当然,现在的管理层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所面临的监管体系是完全跟以前不同的,现在的政策必须要认真解读。
一、转让标的限制
对向管理层转让股权来说,现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禁止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简单说,中小型企业可以探索,但大型企业绝对禁止。
二、收购或转让主体的限制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层既可以是标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可以是上级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都在管理层范围内。同时,管理层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承接股权,也可以以其设立或控制的企业作为股权承接方,但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同时,对于管理层来说,有以下行为的不能参与: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三、操作程序的限制
1、严格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场内交易,管理层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管理层参与的事项。
四、资金的限制
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简单说,空手套白狼不可能,以企业向银行贷款不可能,必须要自己筹措资金,还必须要提供资金的来源。
五、身份限制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简单说,参与受让后,管理层想要一手托两家,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不可能,身份必须要转换。
显然,管理层收购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实现形式。但管理层收购/转让也有巨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忙乎半天股权没有竞买到。另外,审计、定价、交易、融资等规范透明的操作也让管理层收购成本大大增加,甚至都很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也会让管理层在现实的操作中增加很大的难度,再加上监管趋严,管理层收购的现实可行性降低不少。管理层要想成功MBO,那必须要认真思考筹划,与集团、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各方充分沟通,研究政策、寻找合理模式与途径,否则失败概率极大。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企视点”
作者:加省 资深国资国企研究专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