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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资讯
2023-09-12
一、 国企混改的定义及目标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资产重组、员工持股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经营更加自主灵活、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的现代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增资扩股因其既能引进增量资金,又能引入符合企业发展的非公有制资本投资人,在国企混改中广泛应用,本文仅就增资扩股这一常见混改方式分享混改流程,浅析几点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增值扩股的操作流程
根据《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增资扩股作为混改方式之一,在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增资要求的同时,亦需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1、可行性研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对混改主体的选择及实施混改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2、制定混改方案:按要求制定混改方案,科学设计混改企业股权结构。
3、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结合拟混改企业实际情况,履行企业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
4、开展审计评估:选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5、引进非公投资者:通过产权市场等平台引进非公投资者,签署增资协议,要保障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权,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6、推进机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体系。
三、增资扩股的几点程序性风险及防范措施
增资扩股作为一种复杂商事法律行为,从可行性研究、投资者遴选直至完成工商变更涉及风险较多,本文仅就几点程序性风险分析如下:
1、未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增资应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且董事会、股东会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如违反前述规定,则可能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不成立,进而可能导致增资失败。
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增资扩股进行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认缴权,增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有优先认缴权,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因此在章程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新股东投资入股,需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为前提。如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认缴权,则可能导致相关决议无效,进而导致增资行为无效。
风险防范:公司法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但对于优先认缴权的行使并未明确,因此建议在增资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同时,积极征询各方股东对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意愿,充分言明引入新的投资者的战略意义,取得其他股东明确不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书面函件,以规避上述风险。
3、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风险。
关于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对于交易合同效力的影响,近年来判例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应认定交易行为无效((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2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有资产转让需在规定场所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未进场交易并不必然导致交易合同无效((2016)最高法民申876号)。
风险防范:虽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裁判观点不一,但该行为违反相关规章,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因此依法合规履行交易程序是规避风险的必然要求。
4、交易行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风险。
关于交易行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于交易合同效力的影响,各方观点亦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行为因违法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并无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的转让行为就无效,所以主张股权转让因未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2017)最高法民终734号)。
风险防范:虽交易行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于交易合同效力的影响,各方观点不一,但该行为违反《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亦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因此履行交易行为报批程序是规避风险的必然要求。
来源:金诺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