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条建议
通过深入交流,结合调研实际,现为山东省更好推进国企混改给出5条建议。
一是重构国资代表机构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关系。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应再采取过去国企产业集团对分、子公司的管控模式,而应转向以出资额为限、以公司治理为主渠道、以派出股权董事为手段的治理型管控,实现国有股东人格化,做积极股东,但不干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日常经营。如果仍然沿袭对传统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不作出大的调整,“老体制管新体制”,将会制约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二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与完善。应利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机会,对土地变现、债务核销、资产评估等一些已经过期或不适应新形势而需要调整的相关政策进行清理,明确实施细则。比如,不能因为推进改革而增加企业负担,建议对混改试点企业内部股权转让等给予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建议国土资源部废止《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等相关文件,联合相关部委研究制定新的国有企业改革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办法,解决好国有企业土地处置、变更登记、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问题。
三是拓宽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条件和范围。员工持股是国企混改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和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对员工持股仍然存在较多政策限制和认识分歧,难以适应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借鉴山东交运集团一级企业变二级企业的经验来实施员工持股、推进混改。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如扩大员工持股范围和比例、国资监管部门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促进人力资本与国有资本更有效地结合;继续完善员工持股实施细则,如明确133号文件中关于试点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的核算时间节点等。
四是建议明确终止国企职工“身份置换”的做法,改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已经自然失效,而且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国企员工“身份置换”已经失去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建议中央层面清理国企改革相关文件,地方层面应清理过去依据859号文件制定的“身份置换”相关规定,明确改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维护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条件。
五是建立并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化解改革者后顾之忧。改革意味着突破和创新,面临着挑战和风险。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文件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追责机制基本建立。中央明确要求“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此时建立并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兜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凸显。从山东经验来看,可采取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联合发文等形式,明确免责条件、程序;对有争议的国企改革追责问题,建立改革申诉机制和专业评判制度。同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序推进市场化选聘、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和市场化薪酬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以释放“人”的积极性和激发企业活力。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企混改山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