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一个完整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包含五个工作环节。
一是内部决策环节
转让方首先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是报批环节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相关债权债务协议应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
三是基础工作环节
首先,由转让方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第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核准或备案;最后,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转让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决策结果,保护职工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措施,维护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是进场交易环节
首先,转让方选择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并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其次,产权交易机构按照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第三,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第四,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第五,在最终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最后,产权交易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让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是善后工作环节
主要包括受让方支付价款、解决职工的安置和拖欠资费相关事项、办理产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行政备案手续、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四个步骤。关于受让方支付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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