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市场进场交易方式除进场公开转让外,还有进场协议转让的方式。
进场协议转让,则是指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与受让方签约成交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是进场交易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操作中应重点把握其“规范性”的特征,确保产权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做到“能进则进,进则规范”。
适用于进场协议转让的情形主要有:
(1)国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审批转让情形:所出资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或者所监管企业之间、市和区县之间主业集中、非主业调整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可按协议转让办理的。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协议转让情形: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低于50%或者国有为第一大股东且其同一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合并计算持股低于50%的)转让所持有的产权,受让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审议,并经转让方隶属的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批准后,可采取进场协议转让或公开转让方式。
(3)城镇集体产权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等特定的受让方进行转让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可以进场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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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 进场协议转让 进场公开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