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产权经纪机构代为拟制。相关单位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查转让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必须涵盖的主要内容有: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以及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如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当附送经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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