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方案是构成产权转让方案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体现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上。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生之前,转让方就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将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转让方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且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等的精神,职工安置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仅要遵循《劳动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在具体事项处理上,还要遵循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的规定,例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从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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