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当准确掌握转让标的企业的债务状况,债务处理方案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转让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要防止利用改制或产权转让逃废债务,不得故意遗漏、隐匿资产。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分立都必须在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债务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明确债务的承担及清偿的办法。债务处理方案应当依法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种类分别提出不同的落实解决办法。涉及到债权人担保物权的,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到金融机构债权,要事先与金融机构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涉及到对职工负债的,要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作出妥善处理(涉及到职工利益的,通常都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作出具体安排)。
(2)要提出保障清偿的有效措施。在债务处理方案中,还必须就方案内容如何贯彻落实提出明确保障措施,确保处理方案最终得到执行。
为确保转让方能顺利回收以标的企业为债务人的债权,产权交易机构提倡转让方在出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将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一并纳入转让标的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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