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第十一条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应对转让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实际可操作性进行详细的讨论并得出结论。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除作出同意转让的内部决策外,还应将转让行为报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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