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规范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与内容涉及国家、企业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职工、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这些关系调整均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方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以独立身份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就有关问题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因此,法律意见书是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重要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勤勉尽责,客观公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 XXX 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上述事项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影响;
(2)可以要求转让方就某些事项做出书面保证,但无论有无转让方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应负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事实、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法律意见;
(3)申报材料上报后,转让方案若有任何变动,应立即通知律师事务所,并经过其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书或就改动内容的补充法律意见应当立即报送决定或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部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4)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受聘的律师事务所盖章及有资格的承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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