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产权经纪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委托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信息发布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确定等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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