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实战派混改专家
法律法规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混改智讯 > 法律法规政策
2014-01-03
请用微信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打开网址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确认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是否适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履行完毕相关审议和审批程序,明确是否具备实施本次产权转让的法定条件、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律师出具保留意见且直接影响转让交易合法、有效性的转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将不予受理。
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产权交易机构 国有产权转让 产权交易
推荐文章
关注我们
扫一扫,更多混改资讯
QQ客服
800062360
服务热线
010-52401596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