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转让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受让条件。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产权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 或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意向受让方在查阅《产权转让公告》时,应对上述内容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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