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公告,不得变更。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交易条件是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在受让产权时需要履行的义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挂牌价格即: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时公示的产权转让价格。
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即:项目成交时采取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付款的时限。
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即:对标的企业职工的岗位安排、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或延续等要求。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即:标的企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状态及转让要求等情况,包括债权金融机构对债务处理的意见、拖欠职工债务的相关处理要求等。
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即:在为标的企业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资产盘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5.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6.受让方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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