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转让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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