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产权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明确的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和截止日期办理保证金交纳事项。截止日期一般为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确定受让方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受让方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且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产权交易机构自受让方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违规情形的,经转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恢复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产权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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