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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