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并对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
若转让公告中没有载明的,视为接受联合体受让。
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参加产权交易。联合体应满足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方的身份参加产权交易。联合体应满足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自受让比例等,并可委托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代表,办理产权受让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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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受让 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