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例如,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000万,则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1000万。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例如,按1000万挂牌后无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转让方可在900万至1000万之间确定价格,再次挂牌。
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净资产为负值的挂牌项目,挂牌价格起点不低于1元。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产权交易的挂牌价格 国有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公告 挂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