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期内,委托产权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并递交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提供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6.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同意产权受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7.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受让的批复或决议;
8.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9.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关于受让行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0.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1.意向受让方针对挂牌条件的相关承诺;
12.意向受让方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13.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
14.标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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