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并递交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2、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3、在规定期限内该意向受让人没有作出调整、纠正的,将被取消受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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