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2.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3.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4.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6.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其他经信息公开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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