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资格确认意见。(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是否符合公告条件产生分歧时,产权交易机构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对分歧事项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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