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实战派混改专家
法律法规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混改智讯 > 法律法规政策
2014-02-12
请用微信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打开网址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经受托产权经纪会员核实后,可以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所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 产权交易机构
推荐文章
关注我们
扫一扫,更多混改资讯
QQ客服
800062360
服务热线
010-52401596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