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转让方应对《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产权转让公告》的有关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转让方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
意向受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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