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有标的公司其他股东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机构应为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应服务及制度保障。
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充分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助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尽快达成交易,也有助于优先购买权人权利的尽快实现,并使产权转让行为始终处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下,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规和交易安全。
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通过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方式实现优先购买权。
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的,可以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行权价",即 由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前次报价的基础上,以不加价的方式进行报价,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当标的公司原股东是最终报价人的,转让标的由标的公司原股东获得;采用一次报价方式的,可以由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由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表达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标的由标的公司原股东获得;挂牌结束后只征得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参照一次报价方式,由该意向受让方一次报价后再询问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是否行使权利,标的公司原股东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即由其受让转让标的。
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建议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实现标的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场内行使,具体实施方式由交易机构与转让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后确立。
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充分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助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尽快达成交易,也有助于优先购买权人权利的尽快实现,并使产权转让行为始终处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下,保障产权交易的合法合规和产权交易安全。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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